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0/9/8 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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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省农业农村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联系人:邓志平 杨肖艳;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5355876、65352905;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 日

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下简称例行监测)工作,增强省级例行监测科学性、准确性和代表性,加强监测结果利用,有效降低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制定本办法。

一、例行监测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一种,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二、监测品种

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

根据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产品收获季节,重点产业确定监测品种和数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四次例行监测。

省级每次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比国家例行监测开始时间提前一个月。

四、方案制定

省级例行监测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编写,按程序报审,每年1月上旬印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五、抽样环节

根据需要进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具体情形由例行监测实施方案规定。

六、样品抽取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编制《云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下简称《目录》),收录云南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更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在开始抽样前3天,从《目录》中,随机抽取受检地基地名单,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在实际抽样工作中,被检测州(市)随机选取的生产主体“不存在、查无此单位”的情形超过20%,导致随机抽样工作不能实际开展的,在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责任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除通过《目录》随机抽取规模生产主体外,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小农户。

样品抽样工作由受检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开展,详细记录被抽检样品的信息,确保准确溯源。(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制样

省级例行监测由受检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协助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制样。(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八、省级例行监测结果报送

(一)抽样工作开始时间不得晚于实施方案要求的工作时点,在5天内完成。(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二)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并确认不合格样品信息,在完成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和检测报告反馈给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反馈到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并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各牵头汇总单位。(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三)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在完成抽样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报送牵头汇总单位进行统一汇总,同时报省级例行监测总报告起草单位、反馈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四)各牵头汇总单位在接到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汇总,5个工作日内出具分析汇总报告,报总报告起草单位。(责任单位:有关检测机构)

(五)在接到各行业汇总分析报告5个工作日内,省级例行监测总报告起草单位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和比对分析,起草综合分析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责任单位:总报告起草单位)

九、结果运用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审核省级例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后,报送厅领导审定。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及时报告不合格样品信息。收到省级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反馈信息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立即形成例行监测情况简报呈厅领导审定,并同时向厅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况;涉及市场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通报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及时对下通报结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应及时向各州(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例行监测结果,同时向发现不合格样品的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结果通报单》(附件1)(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及时开展问题查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后,应认真查找分析原因,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报告问题查处情况。(责任单位: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加强跟踪问效。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对有关州(市)产品溯源、开展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跟进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结果记入年末对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

(六)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由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针对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含有隐性添加成分的农药、兽药,导致生产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不合格农产品的三种情形,督促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深度摸排线索,追查相关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由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针对在样品中发现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国家禁止在部分范围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类情形,依据各自职能提出产业风险预警措施,分析查找发现不合格品种和指标的问题原因,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督促属地农业农村局,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指导培训,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

十、配合开展国家例行监测

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相关程序步骤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