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资金操作流程的通知
- 时间:2020/3/4 16: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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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资金操作
流程的通知
云医保〔2020〕20号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号通告关于“采取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的要求以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医保〔2020〕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云医保〔2020〕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云财社〔2020〕17号)精神,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资金拨付结算清算等工作有序合规,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资金操作流程》,印发各地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及时与省级部门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王天龙,13888982998;王艳霞,13808739168
云南省财政厅:刘瑶,0871-63625593,13648843642
李薇,0871-63602353,13608805559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喻冠杰,0871-67195121,18487261089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资金操作流程
一、医保资金拨付结算清算流程
(一)对医疗机构实行资金预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定点诊疗医疗机构及其他可能涉及救治的医疗机构预拨资金,专门用于救治疑似或确诊病例。重点对已收治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加大预拨资金额度。
(二)与医疗机构结算
1.确认支付对象。救治完成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供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简称确诊或疑似病例)名单。
2.确认支付费用。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诊疗费用清单由负责诊疗的医疗机构提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
3.费用结算。医保经办部门负责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就医地医疗保障部门支付90%。
在昆明地区就诊的确诊或疑似病例,其中属于省本级参保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救治医院结算;属于昆明市参保和未参保的,由昆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救治医院结算;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的,按照原来结算途径分别由省、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救治医院结算。
(三)异地费用清算
涉及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异地费用结算中心统一清算;涉及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按照国家医保局全国清算方案进行。如待遇差造成清算费用差额的,由各就医地医保部门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补足。
(四)预拨资金清算
确诊或疑似病例救治费用优先从预拨资金中结算;医保部门根据结算情况,及时补充预拨资金保证定点医院救治费用;疫情结束后,预拨资金有结余的,可与其他医保费用结算抵扣。
二、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流程
(一)对医疗机构实行资金预拨
确诊或疑似病例救治费用由各地先行垫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补助资金对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定点诊疗医疗机构及其他可能涉及救治的医疗机构预拨资金,用于救治疑似或确认病例。重点对已收治确认或疑似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加大预拨资金力度。
(二)结算流程
1.与医疗机构结算
对符合规定的患者医疗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就医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附经医保、卫健部门共同盖章的《结算汇总表》)、《诊疗费用清单》),就医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经审核后根据预拨和结算情况多退少补。其中,省属医院救治患者医疗费用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向省财政厅申请(附经医保、卫健部门共同盖章的《结算汇总表》、《诊疗费用清单》)。
2.不同级财政间结算
各地垫付的患者医疗费由省卫健委汇总全省情况并提出申请(附经医保、卫健、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州市汇总审核申报表》),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对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进行结算,经审核后根据预拨和结算情况多退少补。中央承担部分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再行向中央申请。
三、手工报销流程
确诊或疑似病例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已由个人垫付的,由患者本人提供诊断证明、医疗发票、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可本人办理或通过邮寄相关资料原件等方式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核实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费用的,经办机构报销100%,应由财政补助的10%部分,由就医地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与财政部门清算。
四、监督检查机制
在资金拨付结算清算过程中,各统筹区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内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严控资金使用风险;各统筹区卫健部门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及诊疗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费用结算完毕后,各统筹区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要将资金结算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接受审计部门开展的专项审计。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医院费用结算汇总表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州(市)汇总审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