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云南省发布第13号通告 昆明市设立举报电话

  • 时间:2020/3/18 1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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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 告

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3月3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明确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 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滇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食宿费用自理。集中隔离点配专业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隔离期间提供温馨服务。

二、 由我省入境中转的人员,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无异常症状的,予以放行,并通知目的地指挥部。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实施全程转运管控,统一入住指定宾馆,食宿费用自理。

三、 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四、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切实履行境外入滇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上报职责。社区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发现境外入滇人员有隐瞒境外旅居史或未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的,鼓励广大群众向所在社区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 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员,均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未涉及的内容按第12号通告执行,第12号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昆明市设立举报电话

3月17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扩散。

《通告》明确,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昆明的入昆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统一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开展核酸检测,费用自理;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目的地为昆明的入昆健康状况无异常外籍人员集中安置在指定涉外酒店,健康状况无异常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集中安置在指定酒店,均统一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各集中安置酒店将配备专业医护和工作人员,定时开展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范流程处置。

目的地为省外城市的健康状况无异常人员,在如实填写信息并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准予放行中转,并通知目的地指挥部;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实施全程转运管控,统一入住指定酒店,食宿费用自理。目的地为省内其他州市的健康状况无异常人员,按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境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

入境到昆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者、密切接触人员,严格按照境外疫情输入防控规范处置流程,及时送至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测留观或留验站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入境到昆被确诊为输入性病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所有入境到昆人员应主动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医学检测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个人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辖区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用工单位、接待单位应切实履行入境到昆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上报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严格社区网格化管控,排查监测落实到人到户,对工作推诿、落实不力、谎报瞒报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做好对集中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充分尊重饮食和风俗习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此外,设立市民举报电话,鼓励对违反我市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措施的人员或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