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0/3/16 17:01:55
- 来源:
- 浏览:388
云科监发〔2020〕1号
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2月21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6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信用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评估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提名等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责任主体),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或机构责任主体)。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行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应予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科研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管不严等违反省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或约定等行为。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应予列入科研一般失信行为记录观察名单(以下简称观察名单)。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部门为省科技厅,承担省科技计划黑名单和观察名单的列入和移出,向社会公布或向相关责任主体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为省科技计划失信行为记录管理配合部门,按照科研诚信建设和省科技计划管理职责,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线索、核实失信行为信息、协助失信行为线索查证、提出观察名单列入建议、协助黑名单责任主体惩戒期满科研诚信审查、审核观察名单移出申请,以及配合省科技厅对黑名单或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实施约束、惩戒及督促整改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对黑名单、观察名单实施信息化管理。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及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对单位或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还应记录直接责任人员科研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章 黑名单、观察名单列入
第七条 自然人责任主体具有以下《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项目经费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
(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五)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七)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
第八条 单位或机构责任主体具有以下《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项目推荐部门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五)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九条 具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情形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应予列入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买卖、科研论文代写代发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核实或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对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推送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应予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违反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经省科技计划监督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提出建议,省科技厅审核后应予列入观察名单。
(一)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进展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
(三)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项目执行未按期完成,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延期申请。
(四)项目终止后不按要求和时限退还财政科技经费。
(五)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违规使用财政科技经费,造成不良影响或轻微损失。
(六)咨询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未遵循回避原则,咨询评审专家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科技服务机构隐瞒或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如实和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科技计划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八)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年度承担或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承担或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的。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
(九)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存在缓拨项目经费等现象、督促追回经费不力。
(十)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未按要求报告绩效评价或有关统计数据。
(十一)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科研失信责任主体惩戒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黑名单责任主体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以及给予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的资格。同时,在后续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对黑名单自然人责任主体所在的单位或机构,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平台人才遴选工作中,将责任主体黑名单失信行为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二)对黑名单单位或机构责任主体,以及违纪违规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被记录两个及以上黑名单自然人责任主体所在的单位或机构,要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实施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暂停观察名单责任主体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资格。暂停对观察名单责任主体给予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同时,在后续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利用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对观察名单自然人责任主体及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平台人才遴选等工作中,应将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观察名单单位或机构责任主体,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多发、频发,一年内被记录五个及以上观察名单自然人责任主体所在的单位或机构,要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责令观察名单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消极整改和逾期整改等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应予列入黑名单。验收项目逾期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时限一年,财政科技经费退还逾期时限不得超过项目终止通知规定时限一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据实举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统筹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应予列入相应的黑名单或观察名单。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另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对拟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省科技厅书面告知拟列入观察名单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告知所在单位或机构)。
省科技厅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列入黑名单、观察名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对自然人责任主体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同步推送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以共享失信行为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观察名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科技厅掌握使用,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黑名单、观察名单移出
第十九条 黑名单、观察名单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黑名单责任主体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观察名单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省科技计划监督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
第二十条 由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推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应在相关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取消惩戒后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移出黑名单、观察名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移出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移出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同步推送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拟被列入黑名单或观察名单存有异议的,可自公示或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省科技厅在五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自复查申请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由省科技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黑名单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的生效期限自行政或司法机关等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生效日期算起;对观察名单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的生效时间以省科技厅做出审查决定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工作人员在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过程中,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