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时间:2021/3/4 10: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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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的贯彻落实,营造有利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依据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总体处于供求平稳状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主要江河来沙量大幅下降,加之一些地方对砂石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放,没有统筹好“堵后门”和“开前门”的关系,砂石企业数量产量明显减少,造成区域性供需短期失衡,价格上涨,低质砂石进入市场,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的同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并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亟需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工作。根据发改价格〔2020〕473号文件,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细化为加快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集约化发展、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机制砂石优质产能、降低运输成本、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快推进疏浚砂淤积砂综合利用、支持废石尾矿及再生砂石综合利用、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等12项工作。

(二)保障措施。为把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了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进出口管理、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等10项具体措施。

四、涉及范围

《实施方案》涉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砂石行业生产企业。

五、关键词诠释

(一)机制砂石,指由原生矿产资源经机械破碎、筛分、整形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砂石颗粒,具有技术装备先进、规模大、生产周期短、产品成分单一、粒径可调、质量可控等特点。

(二)“开前门”和“堵后门”。砂石行业“开前门”和“堵后门”,指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是粗放无序发展,而是要统筹做好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砂石新建项目及配套矿山开采项目将给予积极支持,对原有合法项目,依法开展延续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严格监管,禁止采砂采石活动,对乱采滥挖、只开采不治理、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开采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严格督促整改。

(三)联勘联审,指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中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8个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相关申请登记业务时,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

(四)部品部件,指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建筑产品,是由建筑材料、单项产品构成的部件、构件的总成,是构成成套技术和建筑体系的基础。

(五)装配式建筑,指建筑墙面、阳台、梁柱等部件先在工厂制作好,然后再将预制好的构件运到施工现场进行组装。装配式建筑具有缩短施工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施工工地废水、噪音等污染等优点。

六、促进砂石行业发展的主要举措

(一)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确需新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应统筹规划采矿权设置,在符合联勘联审条件的前提下,不受采矿权指标限制,由相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以竞争性方式出让。

(二)鼓励各类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砂石资源矿业权市场化竞买,实施兼并重组,加快淘汰关闭落后小砂石采矿场,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将淘汰关闭的落后小砂石采矿场指标优先分配给大型机制砂石企业或重点工程配套项目,提升产业集中度,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

(三)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部品部件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发挥集聚效应,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全产业链二次物流量。

(四)进一步拓展砂石来源,鼓励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依法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减少中长距离运输外来砂石,满足建设需要。支持将生产规范、产品优质、产量稳定、开采加工集约化规模化的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纳入各级重点项目。

(五)在充分利用既有铁路专用线和货场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

(六)积极推行河砂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经营模式,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参与河道砂石开采经营。

(七)鼓励各地开展水电站库区等淤积砂、航道疏浚砂开采利用试点,推进库区清淤工作,协调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拓宽砂石来源,增加资源供应。

(八)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九)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十)积极支持合法砂石料企业建设生产,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布局、出让、登记均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评估工作中部门协同机制,坚持政府牵头,不许层层加码增加矿业权人额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