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9/7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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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开展云南省省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国家级和省级申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一)申报方式。申报主体于2023年9月15日前,按《通知》明确的试点示范方向内容、申报条件,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申报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同步报送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及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程序。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9月18日前报送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于9月22日前将申报主体及其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sheshichu1103@126.com),申报主体按优先级排序。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9月25日前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按要求择优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二、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

(一)已申报国家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的项目,将同步纳入省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评选,可不用再填写省级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包括注册在云南省内的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等,以及云南省内应用大数据相关场景的企业、科研院所等。申报项目需为在建或已建项目,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三)申报条件。省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将在国家级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条件上予以适当放宽,申报期限后延。

(四)申报方式及时限。申报项目主体于9月25日前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于9月28日前将项目材料报送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于10月1日前将项目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按优先级排序后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sheshichu1103@126.com)。

(五)申报范围和内容。结合云南省大数据产业实际,在工信部《通知》明确的申报范围和内容基础上,突出大数据在我省工业、农业、医疗、旅游、能源、交通、教育、公共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融合应用及场景落地,突出本地化的大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环节的产品及解决方案,突出项目的鲜明特色和示范作用。

申报单位对国家级和省级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开展核查调研。

联系人及电话:杨军0871-63512641,代孚0871-635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