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昆生环通〔2020〕34号)
- 时间:2020/3/6 15: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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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通〔2020〕3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做好昆明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办事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办事指南》(试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昆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办事指南》(试行)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建设用地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2.提交材料不能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中关于申请材料相关要求的;
3.未按评审权限提交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生态环境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2号)。
4.生态环境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理依据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
2.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2014年 第78号公告);
3.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2017年 第72号公告);
4.《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10.《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11.《固体废弃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
办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以国家最新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为准。
三、实施单位
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受理、评审和专家库组建、管理工作。
四、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 |
原件 |
一份 |
申请人 自备 |
|
2 |
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2) |
原件 |
|
||
3 |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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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共同盖章的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 |
原件 |
按序号顺序装订成册,标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 |
||
5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
复印件或原件 |
五、办理时限
规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如需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收到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六、评审收费及依据
本评审工作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受理地址: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52号)301办公室受理。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4)。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5),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见附件6)。
(三)评审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流程包括会前现场踏勘、召开专家技术评审会议、技术复核和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邀请3名专家形成专家组,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会上,专家组成员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对其负责。会议结束时,专家组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结论明确的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后现场宣读。
(四)技术复核
评审通过的报告,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应尽快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含修改对照单)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复核。
(四)结果送达
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时,中心负责将技术审查意见及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技术审查意见可作为用地及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
八、评审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当面咨询。地址: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52号)301办公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8241008。
2.咨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回复
咨询问题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
2.电话投诉:(0871)63966770。
3.网上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thjj.km.gov.cn)。
3.信函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邮政编码:650500。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