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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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15:04:00发布来源: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昆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等5个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7日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和《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昆政发〔2019〕3号),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推动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参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云府登1139号),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团队成员在长期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由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重点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认定与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每年认定评审一次。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申报单位应围绕昆明重点产业和发展领域,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创新(攻关),并取得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产学研联合共建,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建设的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与主要依托建设法人单位共建的单位不能超过2个。
同一领域、行业只认定1个研发方向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领衔人1名,核心成员3 名。领衔人年龄一般为55周岁以下;
(二)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省、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其他市级以上人才称号),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且业内公认度较高;核心成员至少2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领衔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近3年应主持1项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四)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和核心成员近3年主持获得1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项或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项以上地方标准,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五)科技创新团队一般以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关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为技术创新载体。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的团队应与企业合作申报,并注重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企业经营盈利,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应当紧紧围绕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科技发展规划重点优先支持的发展领域及产业,所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应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七)科技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行领衔人申报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应根据年度《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并围绕团队研究的方向及领域,提出科技创新团队研究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团队按专业、领域进行评审,提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建议名单。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建议名单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议,产生科技创新团队名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文并授牌,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章 资助与扶持
第九条 命名的科技创新团队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所在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积极支持购置更新设备、项目(课题)研发和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技创新团队达到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根据需要组织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短期考察、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开阔思路、更新观念,提高团队学术技术水平;适时宣传报道科技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入选“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自动成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已享受“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的,不再享受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奖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与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团队在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核心引领作用。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学术交流。
第四章 考核与服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新命名的科技创新团队签订为期二年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任务书》(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任务书》),明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围绕具体内容和目标于每年底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团队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二年对科技创新团队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创新团队任务书》科技创新发展的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优秀及合格的续签下一轮《创新团队任务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依托单位在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离开30天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二)依托单位提出的领衔人变更申请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考核不合格,整改后复考仍不合格;
(四)不接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考核;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科技创新团队资格;
(六)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市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负责项目的申报与经费的配套落实,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3年5月16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昆府登83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可由创业苗圃、加速器、科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及企业孵化器、国际孵化器、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等创新型孵化业态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建设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分类
第四条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1.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2.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章 认定及流程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1年以上;
2. 孵化器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入驻、毕业和淘汰条件,考核办法,服务内容,创业导师管理;
3.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工作人员)3人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
4. 有实质性的孵化服务。实质性孵化服务包括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产品试制、投融资、产业资源对接、标准化、法律、税务服务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共享等服务;
5.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6. 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8.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0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4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72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5. 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
1.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2. 由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3. 县区科技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市科技局;
4. 市科技局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经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认定,并授予“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 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积极融入金砖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建立“互联网+孵化”线上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效对接,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6.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职责,加强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对孵化器进行培训及指导能力,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孵化机构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县区科技部门应研究制定年度孵化器培育认定工作方案,建立孵化器苗圃择优育优工作管理机制,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孵化器建设,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完整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二条 昆明市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通过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科技孵化器条件建设。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科技局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在孵企业以合法取得并完全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获得银行贷款,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认定标的额对应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申请“财园助企贷”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获得一定期限金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 对投资机构向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完成投资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对其培育和引进科技小巨人、瞪羚、独角兽等高速成长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八条 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4. 因违纪违法或其他不适合享有市级孵化器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孵化器申报、评审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加强昆明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高发﹝2016﹞231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众创空间是面向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创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分为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和综合型科技众创空间。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两区”、阳宗海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科技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建设的管理、绩效统计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内容充实,规划合理;
(三)科技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四)科技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五)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或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七)财务管理规范。依托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第六条 申请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实现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整合本行业的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综合型科技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众创空间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科技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二)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昆明188重点产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沙龙、训练营等各类创新交流活动;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科技众创空间设立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电子版、纸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五、六或七条所列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科技众创空间运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择优推荐上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众创空间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授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昆明市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万元,作为科技众创空间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科技众创空间条件建设。
第十四条 引导科技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推进专业化科技众创空间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我市具有创新源头,资源共享基础好、水平高,产业整合能力强、孵化服务质量高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专业类科技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鼓励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应向市科技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作用,给予市科技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为市科技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科技众创空间申报下一年度市级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众创空间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入驻企业、团队等提供高质量、高标准、全方位的服务。
1. 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入驻企业、团队等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 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 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入驻企业、团队等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科技众创空间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职责,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协会对科技众创空间进行培训及指导能力,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强各类科技众创空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科技众创空间实行建设期考核与动态管理。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级科技众创空间建设期内建设任务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级科技众创空间每年1月31日前须按照要求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年度科技众创空间运营情况科技报告,对连续 2 次未上报运营情况科技报告的取消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速昆明市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转化,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转化的管理,根据《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示范服务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昆明市根据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示范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示范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服务工作;
(二)培育和认定市级示范服务机构并指导其建设和运行;
(三)根据示范服务机构年度科技报告分析其运行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推荐申报云南省重点科技成果转移示范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渡假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示范服务机构的推荐上报及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示范服务机构管理运行机制。
(二)制定示范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
(三)具体组织实施示范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示范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
(四)上报示范服务机构运行的年度科技报告,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数据失实的责任。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七条 申请示范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在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信息平台注册的优先支持。
2.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昆明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符合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3. 有二年以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经历。
4. 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结构合理,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质的专职人员。
5. 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内容和业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必要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两条:
1. 年均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不低于8项;
2. 技术交易额与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3. 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0%);
4. 年均组织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活动不低于3次,相关培训不低于3场次、人数不低于300人次。
(三)优先支持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申请表》;
2. 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申请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4. 近两年的《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实,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企业。
第九条 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报材料涉密的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四章 支持与运行
第十条 依据建设的需求,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依据通知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审,择优提出推荐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审定入选机构名单并经相关程序发文认定,对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运行三年后,由市科技局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根据全市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相关业务,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度《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
第五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重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资格: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评估、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机构运行绩效科技报告》、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
(三)不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履行职责的;
(四)机构建设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
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44号)、《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昆政办〔2016〕101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加快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结合昆明市实际,引进一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模式创新、专业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的定义
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昆明市外注册,从事科技服务业,拥有自主服务品牌,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好声誉,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得到业内公认的科技服务机构。域外业内机构应在注册地服务收入排名前列,具备达到规模以上划型标准,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专业认定或表彰等条件。
第二条 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的领域
(一)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机构。
(二)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专业化技术公共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和计量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和专业化设计服务等机构。
(三)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法律及相关服务等机构。
(四)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信息传输科技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机构。
(五)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的货币金融科技服务、资本投资科技服务、保险科技服务、其他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
(六)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普服务、科技出版服务、科技教育服务等机构。
(七)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管理服务、科技咨询与调查服务、职业中介科技服务、其他综合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认定的基本条件
由域外业内机构在昆明市辖区内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得到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的昆明市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应具有的条件包括:
(一)在昆明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服务规范,服务业绩突出;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业的专业团队和经验丰富的科技服务的人员并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的科技服务机构统一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www.kmkjj.gov.cn)的《科技项目申报》中“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一栏时,统一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引进科技服务)”,如“xxx有限公司(引进科技服务)”;在“资助方式”一栏时,统一选择“奖励性后补助”。网络申请填写《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时,还要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下载《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将《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扫描后)组成的全套件电子版,作为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申请单位除在网络上完成申报外,还需要提交纸质的《申请表》及其要求提供的附件(双面编印,按顺序装订)一式3份经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填报推荐意见后报送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机构人员名册,专职骨干人员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七)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八)主要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域外业内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二)机构上年度服务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特定中介业务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机构上年度主要业绩材料(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时要核对原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对通过评审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按相关程序,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予以认定。
第七条 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机构在申报、评估、年度业绩报告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不诚信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已认定的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须纳入昆明市科技服务业部门统计,并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营业收入、从事服务的人员、主要业务开展内容等服务业绩报告。
(三)获得奖补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已认定的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撤销、并购、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八条 奖补政策
(一)经认定的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由昆明市给予20万元奖补。
(二)对新增入服务业库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当年在服务业库内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以上、30%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奖补。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7年8月8日印发的《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昆科发﹝201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