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云南省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通告

  • 时间:2023/9/19 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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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食盐储备工作,根据《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现就申报云南省食盐储备承储企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储备规模

食盐储备量为2.5万吨,大小包装比例为2:8。

二、承储企业具备条件

(一)具有省级食盐定点生产或定点批发许可证;

(二)在云南省各州、市承储库点仓储条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规定的A级或A级以上标准;

(三)在云南省食盐大小包装销售量满足储备食盐年轮换率90%以上要求;

(四)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在云南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储备补助资金

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对承储食盐储备发生的资金占用和管理费用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补助。

四、申报要求

请达到承储企业具备条件并有意承担我省食盐储备工作的企业,于2023年9月27日前,按附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厅,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韦涛 吴丹

联系电话:0871—63518087,63513255(传真)

邮箱:yngxty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