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2/2/25 9:25:46
- 来源:
- 浏览:378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各州(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奖补。
其中,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不在本通知受理范围,另行通知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申报负责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园区管委会等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申报单位。
(二)科技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技术交易类的单位,技术交易各方不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联交易。
(四)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由推荐部门进行综合性审查后推荐。必要时,推荐部门可进行现场评估。
(五)已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奖补的项目不再申报。
三、申报类别及材料要求
(一)技术交易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九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一条和第七条。
1.科技成果出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本盖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4)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能提供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含受让方新产品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
2.科技成果受让奖补:(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科技成果权属证书。出让或转移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度;(2)技术交易合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价入股转化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5)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的证明(如已投入资金证明、产品订单、销售发票等)。
本类项目申报主体是企业,受让的科技成果可以来源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
3.新增产值类奖补:(1)科技成果权属证书;(2)2021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综合服务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1.开展成果转化服务:(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需提供与技术供需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和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
2.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3)评价报告;(4)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3.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1)年度内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2)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4.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1)提供服务活动的委托合同;(2)2021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实际发生合同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4)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创办科技型企业及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类
该类项目申报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施意见》(一)实施政策财政资金奖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
1.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1)须提供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已经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的,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未完成单位注册的用户,建议使用Firefox浏览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者搜狗浏览器,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kjt.yn.gov.cn),点击打开网站首页右上角“管理系统(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s://116.52.249.142/egrantweb/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通知公告栏”发布的《用户使用手册—项目申报注册》完成注册及申报。
(二)在线审核。推荐部门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填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五、申报截止时间及材料受理
(一)网上填报
2022年3月1日至30日17:00前,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网络系统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申报。
(二)网上审核
2022年3月1日至31日17:00前,为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在网络系统审核申报材料,逾期关闭系统,终止审核。
六、联系人及电话
政策答疑:张 维 0871-63113588
技术交易类:常 冬 0871-63127546
综合服务类:姜大昌 0871-63113588
其 他 类:甘祖兵 0871-63113568
网络申报系统技术支持:400-161-6289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2.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4日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云南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的目标任务,强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云南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
1.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2.支持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创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网络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和金融等服务。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落地云南,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训基地或有关专业学科。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高可补助1亿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5.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6.对全职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按照新增产值排序,每年补助企业不超过20家。同一科技成果已获本部分第1项政策补助的,扣除其已补助金额。
8.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核心关键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切实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二)完善财政有关政策
9.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合同协议、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应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1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行投资、承接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部分,由单位自主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1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1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取得相应收入。离岗创业的,其社保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渠道足额保障。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13.高校、科研院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探索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励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撑
15.健全完善“科创贷+风险金池”机制,引导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发生时,按照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补助,投资发生损失时,按照损失额给予10%以内的补偿。同一投资项目(主体),综合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给予50%以内的保费补助。
18.探索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支持科技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评估等服务,省财政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收入的50%以内兑付创新券。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扎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
从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立健全财政奖补机制,引导州市、县两级财政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一步改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
(三)强化绩效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与申报评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核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等挂钩。
(四)健全报告制度
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跟踪监测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高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内部公示制度,适时动态公布有关工作推进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取得成效、奖励和报酬安排等情况,书面报告财政、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2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落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和促进已取得科技成果,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促进新型业态形成,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聚焦重点、目标导向、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负责编制奖补资金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各州(市)申报项目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和“数字云南”建设,以及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加工制造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技术交易类。指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出让科技成果,企业受让科技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效益。还包括高校、科研院所许可企业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等方式。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1条和第7条,包括科技成果出让奖补、科技成果受让奖补、新增产值类奖补3类。
第十条综合服务类。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条件及服务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包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提供共性技术研发等服务活动奖补4类。
第十一条其他类。指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和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等。对应《意见》“(一)实施财政资金奖补”条款中第5条、第6条和第8条,包括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2类。
第十二条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创新券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资金奖补标准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转化综合服务机构。
(二)成果必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应用,且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可申报补助。
第十五条申报时间
奖补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原则上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于4月30日前组织项目申报;6月30日前省科技厅组织完成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向相关推荐部门(单位)自愿申报。
(二)相关推荐部门(单位)经过形式审查后,按规定履行网上公开办理程序,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申报奖补资金。
(三)省科技厅组织审核、综合评审、并经公示确认后,以后补助的方式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一)技术交易类申报材料包括:
1.科技成果出让奖补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出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发票(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同时提交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5)能提供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受让方新增销售收入证明)者优先。
2.科技成果受让奖补
(1)科技成果来源证明(含受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2)技术合同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本单位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中并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证明(含新增销售收入证明)。
(5)技术交易各方(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交易中介方)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3.新增产值类奖补
(1)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内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产值)的专项审计报告。
(2)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二)综合服务类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成果转化服务
(1)促成技术项目由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促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需提供与技术供方或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促成技术投融资等证明材料等。
(2)年度内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须提供服务协议)开展技术成果信息推送、协助企业技术(融资)需求挖掘、组织参与技术供需(投融资)对接活动有偿服务收入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
2.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1)提供年度内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评价报告。
(3)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
须提供年度内开展技术转移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会务材料、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
4.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活动补助。需提供本机构提供该项服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类申报材料包括:
1.创办科技型企业奖补
(1)须提供专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证明身份等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首(订)购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
(1)须提供省内研发机构新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银行付款凭证和新产品(技术)生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初审。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在线查询。
(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
(三)项目审定。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按决策程序审定项目。
(四)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对拟支持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以文件和表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五)资金下达。省科技厅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项目资金支持意见,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含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制定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在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承担单位申请,并将申请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记入科技信用记录,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材料,套取奖补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