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3年第三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正在申报,申报须知

  • 时间:2023/10/24 1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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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和《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4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云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 项目主要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规性和较高的成熟度,必须为2022年以来新增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项目、项目的新建部分、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等,申报项目必须确保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申报条件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3年第二批经过现场审核符合支持方向和建设内容,但因建设进度较低未获得支持的储备项目,除被有关部门处罚、涉税、安全、重复支持、不符合支持内容等特殊项目外,有关企业可更新项目进度、投资额等最新情况,对照申报要求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

二、 项目主要投资额核定

主要投资额包括冷链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投资额核定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核定投资额过程中,必须依据有关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和发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不能随意盲目填报。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中发现因企业随意盲目填报,实际投资额与填报投资额差距较大的,将视情取消项目支持。

三、 项目细化的主要支持内容

项目支持内容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细化的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

(二)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

(三)建设绿色、高效、低碳的冷藏设施。

(四)建设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

(五)购置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

(六)在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建设终端冷链物流设施。

(七)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

(八)购置移动冷库(冷箱)、特种农产品冷链物流车辆(优先支持新能源车辆)。

(九)建设预冷库、冷库、冻库、气调库、低温库等冷链设施和配套设施。

(十)购置建设冷链设施所必须的控制、供电、调温等专用配套设备。

四、 申报类型及数量

(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项目数量:每个州(市)最多可申报1个。

(二)支持中央厨房项目数量:每个州(市)最多可申报1个。

(三)支持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项目数量:每个州(市)最多可申报2个。

(四)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项目数量:每个州(市)最多可申报2个。

五、 申报流程

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实施主体自愿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一)实施主体申报。符合《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4号)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实施主体自行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注册申报。同时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二)县级初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保推荐申报的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条件和要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现场查验,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存在并能够顺利推进,把好申报质量第一关。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商务局。

(三)州(市)审核。州(市)商务局对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审核,严格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项目投资额是否真实、是否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期限、是否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申报材料等,不符合支持条件、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得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商务厅。

(四)省级评审确认。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评审复核,择优选择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六、 时间节点

实施主体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录入,各州(市)商务局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经县级、州(市)级审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请各州(市)商务局自行安排县级及州(市)审核时间节点,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七、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控制在200页左右,未按要求格式申报、资料差缺任何一项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至第三项参照附件格式,第四至第七项据实提供):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照片。

(六)投资额核定材料。已建成项目提供与申报投资额对应的项目投资清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投资清单、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与申报投资额对应的项目投资预算审计(评估)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预算合理性说明、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

(七)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有关支撑材料。

八、 工作要求

(一)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宣传发动,推荐基础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

(二)加强项目审核。一是抓好主体资格审核。重点开展申报主体资质、信用等审查,确保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二是加强项目情况审核。严格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是否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期限等。三是加强申报投资额审核。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额是否真实准确,投资额核定材料是否充分全面。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州(市)商务局要及时跟踪、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做好项目进展情况报送,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